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