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开展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