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