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鸣放喇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