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提出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和城市公共设施的噪声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