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依据本条例对当事人处2000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