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