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组织疏散乘客,乘客应当服从现场指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