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统筹安排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