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统筹安排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