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四)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六)已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