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对房屋的使用、收益分配等协商一致后,方可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受转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再行转租。

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转租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