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五章 转租第三十一条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对房屋的使用、收益分配等协商一致后,方可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受转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再行转租。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转租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