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节能材料、产品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