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申请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