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计、安装防雷装置的;
(二)设计、安装的防雷装置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
(四)防雷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