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联合监测网成员单位不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等气象监测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联合监测网成员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