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