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气象灾害发生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范围和程度,及时启动或者终止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