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防御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及时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