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毁、破坏全民健身设施;
(二)从事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赌博等活动;
(三)违反噪声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其他公民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不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单位可以拒绝其继续或者再次使用全民健身设施。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