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