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四章 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农村自建房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