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房人应当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