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施划、毁损、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