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第九条有效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