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