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