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