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