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