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