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