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