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