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十八条已修改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