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