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第十四条已修改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