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残疾评定第九条有效残疾评定申请人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残疾复查鉴定。市卫生健康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复查鉴定。残疾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