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残疾评定申请人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残疾复查鉴定。

市卫生健康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复查鉴定。残疾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