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残疾人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

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培育、选拔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完善残疾人运动员补贴、就学、安置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