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