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劳动就业,并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完善相关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