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完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