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伍姓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伍姓湖保护范围以及主要径流区域内,禁止向水体排放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水污染物;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