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