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