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