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