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