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