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置或者更新招牌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招牌设施完工之日起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