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二十一条有效设置或者更新招牌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招牌设施完工之日起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