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照设置的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设置人应当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及其联系方式等报送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