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