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