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